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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問題Q&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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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輕和年老的手

01

家庭類問題

Q1. 為什麼要幫家庭類移工投保"意外死亡險"?

因為家庭類移工並沒有強制投保勞工保險,依勞動契約規定,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提供保額新臺幣30萬元以上的之意外保險;若雇主無法提供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勞保或意外險,如發生意外,雇主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。

因此,雇主要幫家庭煩移工投保意外險。

Q2. 外籍勞工在台居留期限最長可至幾年?

不論事業類或家庭類之外籍移工,在台居留期限最長均為12年。另104年10月9日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,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,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原12年延長至14年;勞動部已完成相關配套法令,並發布,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,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即可延長至14年。

Q3. 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排年假嗎?1年應該排幾天呢?

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,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,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。

Q4. 發放薪資需要注意的事項

家庭類移工的薪資計算,相比於製造業移工或機構移工來得單純,

一、休假,每七天休一天,若沒有休假,應加發一天的加班費 (例如:月薪17000,則一天的薪資則為17000/30=567元)

二、每個月發放薪資後,應讓移工於薪資表上簽名確認,以避免日後有爭議

三、薪資應按月準時發放

02

製造類問題

Q1. 雇主應如何防止舊外勞煽動新外勞作出違反工廠規定之事?

(1)在外勞入境時,雇主需加強告知公司之規定及違規的處分。
(2)雇主應明確告知外勞若違反工廠的規定,煽動者也會連帶受處罰,若是嚴重者雇主可將其 遣返。
(3)外勞若違反規定時,必須落實處分,以便新進勞工能確實了解工廠之態度及作法。

(4)雇主應明確告知外勞,煽動者即使未參加違規行動必定會受嚴厲處分。

車間工具

Q2. 雇主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,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?

雇主依規定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,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,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。

Q3.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年齡及工作年限規定

• 工作內容: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
• 雇主資格: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。
(一)特定製程案件: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(即3K製程)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。
(二)國內新增投資案件: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,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,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。
(三)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: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,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,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,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,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:
條件一、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,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。
條件二、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,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。

食物托盤

03

其他問題

Q1. 就業安定費何時寄帳單?何時繳交?逾期繳交會有甚麼問題?

1、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,係於每年2月、5月、8月、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,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。

2、如逾期未繳納者,將於3月、6月、9月、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,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,逾期將產生滯納金。

3、滯納金加徵: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,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,得寬限30日;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,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,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.3%滯納金。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%為限。

Q2. 就業安定費是算到哪一天?移工已經被仲介帶走,是不是不用再繳交就業安定費?

1、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,如雇主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,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,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「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」止。

2、如移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,然在移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,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,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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