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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辦條件
一、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
二、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。
三、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。
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:
1.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—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名。
2.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顧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--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。
3.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—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。
4. 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人數。
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應備文件
養護(社福)機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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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責人身份證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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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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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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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收容人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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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國看護工名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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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國看護工勞保卡影本
護理之家(醫院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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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責人身份證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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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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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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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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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國看護工名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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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
聘僱成本分析
入境後聘僱費用
備註 : 外勞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,原則上由雇主負擔;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,則依其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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