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看護申辦條件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112.10.13修法,自112.10.15起適用)
一. 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情形者,得採多元認定方式,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。
(一)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
(二)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 (CDR量表≧1)
(三)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特定等級以上者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:
1.平衡機能障礙
2.智能障礙
3.植物人
4.失智症
5.自閉症
6.染色體異常
7.先天代謝異常
8.其他先天缺陷
9.精神病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
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二. 經醫療機機專業評估 (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)
(一)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八十歲,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(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35分)。
(二) 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,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(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)或全日照護需要。
(三)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,認定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(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)。
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
1. 植物人。
2.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,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。(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。)
申請人資格
1.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外籍看護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2. 被看護者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3. 被看護者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(多元認定免評者則提供其相關文件)。
外傭申請作業流程
入境前手續➝
向工作所在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登記,進行媒合審查➠函送勞動部審查➠勞動部核發招募函➠挑工媒合➠文件翻譯➠外勞來源國在台辦事處文件認證➠外勞來源國當地勞工部門文件審查暨驗證➠外勞入境前健康檢查➠外交部核發入國簽證➠訂機票、劃位➠確認外勞入境日期➠通知雇主外勞入境日期➠外勞入境作業安排➠
入境後手續➝
接機➠外勞入國3日內健康檢查➠移民署按捺指紋暨申辦居留證➠向工作所在地縣(市)政府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➠送工報到,與雇主辦理交接手續➠協助外勞辦理全民健保暨意外險加保事宜➠協助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、展延聘僱許可➠協助安排外勞入國滿6、18、30個月健康檢查➠協助將外勞健康檢查結果向各地衛生局辦理報備➠協助辦理外勞居留證延期➠不定期關懷雇主及外勞之互動、外勞工作情形,並提供工作及生活輔導➠提供相關法令、資訊及諮詢➠協助申報外勞綜合所得稅,並提供稅務諮詢➠協助安排外勞離境相關事宜➠